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权利。
(1)获取环境信息权,就是公众对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权利,途径包括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以及申请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2)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比如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报告书草案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等。
(3)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包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行政,公众有权举报;有关社会组织有权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等。 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除了需要当事人主张、权利受损后的救济外,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保障。《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义务,包括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以及通过各种行政措施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