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国家 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均由个人支付,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但统筹基金不能继承。与此相对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