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