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怎么私了
私了,在法律上称为“和解”,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过去,出现了医患纠纷,医院与患者或其家属通过协商,最后达成了某种协议,写一个“协议书”,纠纷就“私了”了。现在“私了”的方式已经变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要在“私了”后的7日内,将私了的情况及协议书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并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通常在人们的观念中,签署了“协议书”,矛盾就“私了”了。但在现实中,却常有“私了”后患方以协议书为某种依据去医院的事件,而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只是由于医院在协议书上对一些医疗行为不当已经自认,而使医院在审理中处于被动。耐人寻味的是,私了后只有患方再告医院者,却未见医院告患方者。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若不存在差错或根本就没有医疗事故,医院就不应该进行协商解决,也就不存在认定医疗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赔偿责任,以防受人以柄。从来没有剥夺医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