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解除!直到新的调解协议得到执行。 依你所述,先前的查封,是依对方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只要对方当事人不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查封不解除。 从执行工作实践看,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自觉履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拖延。事实上,债权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为此申请财产促使,进而采取查封措施。现在,只是双方又在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的债务人是否愿意真心履行新的协议是存疑的,这是在法官做工作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勉强同意债务人延期给付。因此,查封原则上不得解除,除非债权人撤销财产保全。 如果是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促使措施,更不得解除。因为,在调解前,债务人已经违反了先前的协议,此时解除查封,一旦日后债务转移了财产,而法律又不能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债权人内心便会产生极度的不平衡,从而丧失对法律的信任,有的甚至会采取过激的手段或者运用其他方式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