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处理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以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两者中,共同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起基本作用,当事人有约定时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处理。具体而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就夫妻共有的财产实施出卖、赠与等处分行为时,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如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但对于日常的处分比较小的行为可以双方自主决定,这里应当注意,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不得已没有经过授权就处分为借口抗辩善意的第三人。
(二)在夫妻关系消灭以前,财产权利是一个整体。在夫妻之间,不能根据有无收入或收入多少来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不能因一方没有收入而影响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也不能无理由限制一方的处分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偶对家庭财产积累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其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家庭主妇对维持婚姻所做的无形的贡献也是共同财产价值实现的另一个方式而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为双方共同所有,故对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平时开销费用等,也应以共同财产负担。对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偿还。
二、日常家事代理
(一)日常事务代理亦称家事代理,是指配偶一方可代理配偶他方与第三人就日常家庭事务实施一定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后果由配偶双方共同承担。对于日常家事代理,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作了相关规定。
(二)日常家事代理作为民事代理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在属性上应该归于代理中的哪一类呢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日常家事代理权定性为一种夫妻之间基于有效的婚姻身份而当然享有的法定代理权,这样既可简化夫妻日常生活频繁相互授权的麻烦,也可减小与夫妻一方交易的第三人的风险,从而能稳定婚姻关系与保护善意第三人,减少纠纷。史尚宽先生认为“日常家务代理亦可认为法定代理权之一种,非有法定之原因不得加以限制”。陈棋炎先生认为“至于本条所谓夫妻互为代理,则非约定代理,实为家团日常事务之代理,是法律规定的代理,没必要授权,代理人可以做一切相关事情”。有学者作了较为科学的概括:
①购买家庭必要的日用品;
②医疗医药服务及必要的保健;
③家庭娱乐、锻炼及文化消费;
④个人发展及子女教育;
⑤家庭用工的雇佣决定;
⑥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向亲友为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馈曾等。日常家事代理虽属民事代理的范畴,但又与一般代理不同,有自己的特殊性,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了解清楚了就可以减少很多家庭纠纷,最好咨询律师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