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那么在挂靠中挂靠人应该怎么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呢?
首要,要狠把质量关,守住生命线。
由于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所以挂靠人必须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如果质量验收不合格,总包合同和挂靠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虽然不因该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挂靠人却丧失了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如果质量合格,就增加了挂靠人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底气,获得相应工程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其次,要善于运用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挂靠人实际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挂靠人既可以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发包方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发包人拒不付款而被挂靠企业又不予配合、被挂靠企业停业、破产等情况出现后,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