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公司法律风险有哪些?
建筑公司法律风险包含技术、环境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当前,国企改制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而复杂,处理不当会引发各种法律危机,这也是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正因为这些风险的客观存在对建筑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据初步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建设项目累计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3600多亿元,其中已竣工项目拖欠1700多亿元,涉及到12.4万个项目,有的拖欠款还是10年前形成的老账。究其根本原因,一是部分地方盲目攀比,滥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不合理的负债建设;二是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不足,靠建筑企业垫资,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谋略”;三是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戒机制,致使“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风气盛行;四是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恶性竞争,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迫使建筑企业签订“黑白合同”;五是个别业主甚至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利用建筑企业怕打官司的心理,故意拖延等。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增加了企业的筹资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损失。由于各种原因,在应收账款中总有一部分不能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直接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应收帐款防范机制的建立和清理都离不开法律事务机构的参与。
经济学中著名的“木桶理论”认为,决定木桶能盛多少水不在于最长的一块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一块。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成为我国建筑企业“最短的桶板之一”,这也是建筑企业升华管理水准的一项隐蔽性障碍。尽管建立、健全与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不是中国建筑企业走向世界一流企业的充分条件,但它一定算得上是一项必要条件,即忽视法律事务管理的企业不可能发展为世界一流建筑企业。
现在社会上的所有建筑都是由专业的建筑公司提供的服务并建造而成的,建筑公司在市场中地位是不可或缺却也在经营上存在很大的困难,而建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也是关于与社会环境有关的,但最主要的还是建筑有关的技术和环境影响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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