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以下情形,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3%征收率,可享受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余简易计税办法,均不得享受减按2%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或营改增试点以前购入的,或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2、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再销售该固定资产;
3、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销售旧货(经营其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经济行为在享受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