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例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中止执行等,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没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即是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256条,《民诉法解释》第466条总结: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10、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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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