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本单位工作,与本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工作部门、岗位和职务为: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计XX年XX月。
(一) 、该劳动者与我单位的劳动关系,因以下第 ( )项(只选一项)于XXXX年XX月XX日终止、解除:
1、 试用期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1) 由单位解除;
(2) 由劳动者解除;
2、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
6、 双方协商一致,由劳动者解除;
7、 劳动者辞职;
8、 合同期限届满,依法可以终止的;
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
(二)、单位依法()(填写“应当”或“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为()元;社会保险费已缴至XXXX年XX月XX日。
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XXXX年XX月XX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留置送达时间和地点:
证明人:
送达方式(勾选其一):
1、 直接送达;
2、 留置送达;
3、 邮寄送达;
4、 公告送达。
说明:
1、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送达本证明书。用人单位直接送达证明书时,劳动者拒签收的,可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可在单位公告并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只有劳动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达。
2、 本证明一式两份,劳动者签名后自留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笔填写,不能复写,涂改无效。
3、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