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病有间歇性、重度、轻度,有治愈和未治愈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的关键是张某立遗嘱时是否有行为能力。张某虽因精神病住过院,但不能证明张某立遗嘱时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要通过法定的程序,由人民宣告。其并没有经过这样的宣告。张某的子女拿不出张某立遗嘱时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证据。张所立遗嘱文理清楚又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