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立项报告;
(三)项目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预、概算;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对房地产转让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在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