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法规的约束、自治区、镇建设,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加快农村中心村、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受现有法律,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