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迫不得已,不应把除名、辞退、开除作为惩戒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惩戒措施可以由轻及重地予以考虑,同时,在给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罚款,从经济上予以惩戒。决定处分前,要参照原来类似情况的处分,员工以往是否存在情况,员工后的认错态度,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综合判定处分级别。
关于员工的除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在第18条有明确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开除的处分事由需要规章制度予以充分、明确。
另外,单位做好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极有必要。员工的过往行为大小、多少,可以作为后来行为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小过不断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单位亦有权实施除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