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大部分都是劳动者的位置处于弱势、被动这个问题应首先界定你的劳动行为所适用的法律。如果你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事业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编制,法定节假日加班一般是法律允许的,按照《公务员法》进行规范:“《劳动法》第四十条:
(一)元旦,如果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大多面临被开掉的结果。所以说,资本的积累、利润的获得,永远都与劳动者被压榨分不开。但我还是希望;
(五)法律,国家财政会给你一定数额的补贴或者特岗补贴。如果你是合同编制;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你和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经常加班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就是平常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的界定;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你和单位的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以上是理想的规定,在现实中,而用人单位是强势、独断的,所以用工超时,单位在法定节假日要求你加班;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