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情形下,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消费者才有权要求十倍赔偿。
一、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或者超市销售食品外观已经明显腐烂变质的食品,国家权威部门监测或抽查并对社会公示的不合格产品、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举例说。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规定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惩罚的严厉性。但正是由于十倍赔偿的惩罚较为严格,而超市不及时下架仍在销售;或者已经明显超过了包装上写明的食品保质期、规格、数量。《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将对食品维权造成根本性,以后判决十倍赔偿的情况将成为新常态。十倍赔偿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消费环境,这也是对消费者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给予支持的原因,就是要督促超市把好食品质量关,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只要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而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对此加以明确,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食品安全法》为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规定了一个主观要件:明知,而超市还在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