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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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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流产假有30天,但有些单位可能因为工作关系而不能执行。条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次数。有些女职工流产次数多了,就没有依照执行了。如果你以后还要准备怀孕,最好还是跟单位领导争取假期休假,必要的时候可以拿出条例上的相关一般怀孕三个月以上才领取准生证,2个月流产了,不需要提供,如果需要,可以提供相关的医院证明,不满4个月可享受15天的有薪流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