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移交材料
原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有转出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关于转移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原件各一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给新用人单位,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详见附件
六)一式两份,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各一份。
二、工伤保险关系转入
(一)新用人单位申请
新用人单位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入: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5.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原件
6.《关于转移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原件
7.《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有转出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原件一份
9.《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0.企业版软件增员报盘文件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个人管理/工伤职工管理/工伤人员增加”模块中分别在“批复单位”“批复年”“批复号”录入相应信息,并选择增加原因为“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做工伤人员支付增加业务;如该职工是在职缴费人员,应在“个人管理/在职职工管理/职工增加”模块中选择增加原因为“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做在职人员增加业务,并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上加盖名章,将其中一份与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中的
3、
4、
5、
6、8项原件及
1、
2、7项复印件一并存档,另外一份返还用人单位。
审核不通过的,将所有材料返还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并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