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界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对“车上人员”解释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定尤为重要。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起算。详情请登陆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