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力度高低不等,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电子证据审查采信,因此完善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在电子证据审查采信规则的完善很重要
对调取的电子证据必须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环节中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审查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必须设置合理的判断标准和推定原则。实践中,应对其生成、存储等所依赖的设备的可靠性、制作者身份的真实性、形成后是否遭到删除、篡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分析,以核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整。如果相关的设备运作正常,没有证据表明电子数据形成后被删改过,那么应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可按照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来源、获取时间和过程、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技术、目的、动机,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等参照制定相应规则,同时有必要根据其类型、特征制定更具普遍适用性的认证规则。同时,审查可采取体系证明原则,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分析反映的内容与其他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是否协调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有无联系和矛盾,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在发生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况下,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与传统证据相同的证据效力,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综合判断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