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条款,是劳动者牺牲一定就业自由所应当获得的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该条明确了补偿金的最低标准以及“推荐标准”,当然,如果约定标准高于推荐标准或者虽低于推荐标准但高于最低标准的,也是合法有效的。
实践中,有的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形下,协议并不一定无效。如果事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了补偿金,或者虽未实际支付,但劳动者恪守了保密承诺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仍可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