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之内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满一年之日,用人单位需要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两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敦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甚至不惜使用二倍工资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干预惩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支付其二倍工资,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特殊的劳动者,如企业高管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与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出现。主要源于此类劳动者属于稀缺人才,双方可能达成用工的意向并且已经开始用工,即高管已经开展相应工作或者组建团队;但是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如工作待遇和劳动条件,尚在协商,故劳动合同在持续议价过程中,一直未能签订,这时候就产生了高管在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关系的问题。从相关网站的检索信息也可以看出,该问题在劳动合同纠纷之中占有一定比例。 用人单位与此类特殊劳动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各地的规定与裁判大相径庭。这既不利于维护劳动合同法的统一性,也损害了劳动合同法的应有权威。本文将从各地规定、相关判例方面进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