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含基本农田、一般耕地,荒地、林地、滩涂、建设用地等),补偿的项目有: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的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不低于重置价的标准进行。
(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价,一般是每2-3年调整更新一次,可以通过所在省份的国土资源厅官网直接查询)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