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利润总额为负数的,视为纳税有困难,在本市行政区域当年应纳税额内,按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场所的;
(三)从事文化、体育活动的纳税人,因承担政府指定公益服务事业项目的;
(四)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展览馆、会展中心等的;
(五)经青岛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导致房产、土地闲置在半年以上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