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5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如果怀孕期间没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续签,则执行新劳动合同;如公司不续签,则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照样可以享受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