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期限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十年.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在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国家,商标专用权是按照注册原则通过注册而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所以时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特点之一.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
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保护,则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
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我国在不同时期做过不同规定.在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规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取得专用权,专用权的期限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