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仅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却未规定支付期限的上限,这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不一。 但是,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有11个月的支付上限具有合理性 一是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上限,但却规定了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能超过11个月,那么危害较小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上限就没有理由超过11个月。 二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置在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或价值体系中看,其双倍工资的上限也也应为11个月。 三从裁判理念上考量,双倍工资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而不是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正常劳动报酬的利益,其本身并不是劳动价值的体现,如果双倍工资不受限制,劳动者的工资又比较高,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无疑是一笔很大的费用,而且还会滋生劳动者的职业道德风险,忽视对本职工作的重视。因此审判上应该慎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