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而定。生育职工生产或流产前,由所在单位专管员持生育职工《医保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市医疗保险处经办大厅“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参保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是否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2、审查合格的加盖生育保险业务章及有效时间章,并将生育职工基本情况和选定医院造册登记备查。异地或非定点医院生产或流产须提前报批(审批表)。
三、生育职工待遇审核
1、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
(3)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除外)生产或者流产。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所在单位专管员于次季度的前10天,到市医疗保险处经办大厅“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生育者《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流产等医学证明;
(3)非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流产等医学证明;急诊、急救证明;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微机打印收费明细表和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