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与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第1条、公司招聘使用人员时,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尽量不使
用未成年工,严禁使用童工。
第2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重物的搬运、土石方作业等。
第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4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土石方作业、风钻、焊接作业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5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六个月(180天)的产假。
第6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