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将年终奖起名叫生活补助金,将原本激励性质的奖金,改成补助的样子。这样做确实有效果。之前说过,年终奖也并非法律概念,因此我们没有办法将年终奖与生活补助做明确的区分。其他还有叫年度绩效奖的,这样给人感觉是否得这个奖金,得多少奖金还要看绩效考核的结果,不再可能是那个针对一年工作回报的所谓年终奖了。当然,诸如此类的名目还有很多。
其次,你们单位劳动合同上写了,生活补助只发给在职员工。这种约定比较明确,又是双方都是协商一致的约定。这一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其效力比较难推翻。
至于生活补助是在农历春节前发,却没有明确前几天发这个问题,一般的理解是,这一补助最晚应该在春节前发。如果届时没有发,即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但如果在农历年三十发了,就是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