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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需要拟定一份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但是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想咨询一下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范文和相关规定是什么?

帮助5人 1.5k浏览 匿名 2017-06-30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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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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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全文
    8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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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中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全文
    6 2020-12-24 18: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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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范文和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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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决定文书范本怎么写?
首先在申请书的首部就要写清楚申请人的姓名以及他的具体相关信息,如果当事人他有法定代表人,那么还需要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列出来,然后就直接在许可书中写清楚当事人的哪项申请是不符合规定的,然后由哪个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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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首先,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前,必须先向其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并获得其明确批准后方可执行;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至少两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与;
第三,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向当事人展示其执法证件以示身份;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以便其了解情况;
第五,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面向当事人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救济渠道等相关事项;
最后,如果当事人未能亲自到场出席会议,行政机关则需邀请见证人抵达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署或盖章确认现场笔录,若当事人拒绝配合上述操作,在现场记录中也应对此做出明确标记。
除此之外,我国还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进行规范性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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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关文书范本应该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书范本(注解版)》以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法规为核心,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常用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读,以便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选取法律法规的标准文本,编写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和条文注解,介绍相关立法背景、法律实务及其关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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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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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是怎样的
XXX:你(单位)于XX年X月X日提交XXX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XXX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X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盖章)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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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哪些途径属于行政救济渠道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方式:
(1)监察救济。
实践中,当有关主体遭受行政侵权时,可向上一级政府系统内设立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寻求救济。
(2)立法救济。
当特定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非法行使职权的事实后,可以依法向具有立法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以期获得有效的救济。
(3)复议救济。
这是指当相关当事人认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提出申诉,以求得公正合理的救济。
(4)诉讼救济。
这是指当相关当事人认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则应予撤销;
如已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还需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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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泛覆盖了食品行业的各个方面,包括食品的生产与加工过程,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食品的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
此外,该法律还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对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也有明确规定;
另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实际操作中运用到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也在其涵盖范围之内;
当然,食品的贮存和运输过程也不例外;
最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更是该法律的重要职责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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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年龄的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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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盗窃罪坐过牢算政治问题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盗窃罪是无法予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这仅适用于那些极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
而此类刑罚将由监狱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依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会自当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分子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主刑,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他们将会被立即移送至监狱进行教育改造以及强制性的劳动改造。
在此期间,监狱管理部门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实施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处罚措施。
但是,如若该犯罪分子在主刑尚未开始执行之前,其所涉及到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那么这样的做法便失去了对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以及警示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以及独立适用,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而对于那些蓄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而言,也可以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则需依照相关规定,参照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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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是什么
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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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上市公司职务侵占罪的常见主体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就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董事与监事必须并非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这些人士乃是公司的真正领导者,享有一定的权力,无疑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上文所述“公司人员”的范畴,主要包括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普通职员和工人等群体。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同样须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是拥有特定的职权,或者因为从事某种特定的工作,从而可能滥用职权或借助工作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进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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