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年龄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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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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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不予行政处罚年龄的相关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在我国,未满14岁的儿童无刑事责任。无独有偶,在民众违反行政规定时,对未满14的儿童也免除行政处罚,而14至18岁的孩童也会有相关规定,另外,孩子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关责任。接下来,365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年龄的法律规定,希望对您了解不予行政处罚年龄会有些帮助。

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简而言之,就是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于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一、行政拘留年龄有什么新规定 1、刑事案件没有年龄限制;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不止对未满14岁违反行政规定儿童进行了界定和处理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也有,还知道了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不用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好了,通过上面365律师网的小编整理出的资料,相信你对不予行政处罚年龄应该也有了新的了解,如果你想更深入地咨询这个问题,您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为您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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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年龄70岁会予以执行吗
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年龄70岁的人是不处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不予以执行的。老人违反了应该让其家属领回家,拘留所不予收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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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的弟弟被打了,但是。我家已经提醒了申诉可是对方给了很丰厚的条件,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准予撤诉行政裁定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
  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
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
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准许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撤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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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的行政处罚能否先予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未生效的行政处罚能否先予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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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算违法吗
行政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代表没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因为当事人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发生,但是对这类群体一般不予行政处罚,只能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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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叔叔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院不予受理。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红头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行政监督主要应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1)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通常情形。一般说来,主要有对
法律
法规理解不一致、怕当被告、怕惹麻烦、怕得罪下级行政机关、办案 力量不足等,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
(2)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理由不正当的,上级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Q 主要有三种:督促受理、责令限期受理和直接受理。
(3) 督促受理程序并非法定程序,而是可选择的程序,通过上级与下级 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责令限期受理则是以责令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依据行 政命令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主动受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责令受理通知后 应当直接转入受理程序。穷尽前两程序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则上级行政机关 应考虑可以直接受理。
(4)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理由正当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诉给予答复。
(5) 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我的朋友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没有收到通知,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择一而诉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复议决定是否包含不予受理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司法解释第33条进一步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依法受理。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的标的是什么?
也就是说,法院受理的,是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提起的诉讼,还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原始争议)提起的诉讼。行诉法第38条规定的是司法对复议行为的一般性监督,即不服复议决定可以起诉。在大多数情况下,“复议决定”是指经过复议机关审理后作出实体性处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以该决定为标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情况下)起诉复议机关,或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为标的(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起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依据是行诉法第25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但不予受理决定属于特殊的“复议决定”之一种,是案件未经受理审理即作出的一项程序性决定,如果以不予受理决定为标的提起诉讼则必须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并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显然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范围,所以适用行诉法第38条以不予受理决定为起诉标的依据并不充分。如果单从程序效率考虑,法院以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为标的受理,无论是责令复议机关受理还是驳回起诉,都没有直接解决行政争议,还可能引起后续不止一个行政诉讼,最终仍然要回到解决具体行政争议上来,显然不够经济。因此,有观点认为行诉法规定的提起诉讼,不是不予受理决定,而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即原始行政争议,被告应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不予受理决定的可诉性问题
更有观点认为不予受理决定是不可诉的,因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表明案件未经复议,故“不予受理决定”不是也不同于“复议决定”,法律只是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诉讼,并未规定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起诉,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确实,复议法和行诉法都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后当事人的起诉标的,也没有注意到不予受理决定与复议决定在性质上的区别。二者起诉条件不同,如允许以不予受理为标的起诉则必须另立法条作为适用依据。但从司法救济的目的来看,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决定了不予受理决定不应该成为司法审查的例外,即使从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赋予法院对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权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从立法逻辑上看,行诉法和复议法的规定虽有疏漏,但似乎也推导不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可起诉的逻辑结论。事实上复议机关和法院经常引起分歧的只是起诉标的,其实质是以谁为被告。如果起诉不予受理决定,则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法律直接明确规定不予受理行为本身可以起诉,以避免行诉法第38条适用条件不周延的问题。至于是选择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还是以不予受理决定为诉讼对象,可以由当事人自治。
我的朋友想要进行行政上诉,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裁定不予立案的行政上诉状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等的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十日内提出答辩,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后,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案条件,应立案审理。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于上诉、二是便于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的内容是否需要补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必须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对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按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1991年7月11日试行的lt;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gt;gt;第7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于上诉案件,经审理,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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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包括哪些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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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才13岁,但是最近因为开车出了事,担心自己会被行政拘留,想问问行政拘留的法定年龄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律师回复]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专家建议,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应当慎重,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应当简单采取成人化的处罚模式,特别是应十分慎重适用行政拘留等拘禁类措施,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
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降低至14周岁值得商榷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如果这一修订条款获得通过,那么最长可以达到20天拘留这一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将可以突破原有法律限制,适用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简称“年幼少年”)。显然,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由于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是公众强烈不满的“积极”回应。
姚建龙并不赞同该条款的修改。他认为,未成年人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最相关的法律,除了《刑法》之外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善了违法责任年龄的规定,建立了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衔接的违法责任年龄制度,规定了未满14周岁不承担违法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违法责任、已满16周岁承担违法责任但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违法责任。征求意见稿取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拘留决定不执行规定,相当于取消了相对负违法责任年龄阶段,将打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匹配关系,在立法技术上是重大倒退,在法理上也缺乏基本的依据。
姚建龙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年幼少年的轻微罪错行为贸然降低年龄适用行政拘留,是对我国长期坚持且为立法明确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公然违背,也与国外社会治理中“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成功经验背道而驰。违背国际公约关于剥夺少年人身自由仅应作为万不得已措施的要求。
此外,姚建龙认为,迄今为止,除了媒体报道与关注的个案外,没有任何严谨研究支持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必要性,对于降低行政拘留的年龄将大量低龄轻微罪错未成年人投入拘留所可能带来的成本、风险等也缺乏必要的预判性研究。
“拟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有百害而无一利。”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违反了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现代少年司法理念,违反了古今中外少年犯罪学总结的实证研究规律,即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教养方式在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作用。
在未检办案中,王英发现,成年累犯80%以上有未成年人时期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经历。而未成年人时期的拘留和监禁对于阻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无太大的帮助,反而让他们在缺少分管分押的情况下,掉进大染缸,学到更多的犯罪知识和技巧,人格被异化。
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
“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没有效果,反而起坏作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告诉记者,现行处罚法及修改意见的措施,都是立足于成年人的,缺乏未成年人视角。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是其心理行为偏常的外部表现。这种心理行为偏常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形成,对其干预矫治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行政拘留时间短,又没有专业干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反而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既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方向相悖,又无助于改善社会治安秩序。
我现在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院不予受理。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审查期内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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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罚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机关也是我们所说的执法机关,对于执法机关所进行没收的相关款项或者是处罚的款项,都会上交户由国库来进行保存。任何人都是不能够进行私自截留或者是私分的。擅自吞并罚没款都是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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