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提取公积金的具备条件
1.没有办理过公积金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2.房屋需要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资料
(1)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5)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7)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