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因此你与装修公司是承揽关系。而装修公司与受伤工人赵某则是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而雇佣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承揽关系中,所造成的损害均由承揽方承担,而不涉及定作人,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