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
3、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4、其他有关人员还需提供的证件:
(1)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3)因大病医疗辍学的人员,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凭证;
(4)新生儿,需提供户口簿。
(5)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
(6)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新增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提供学校或托幼机构的相关就读证明。
(7)本市留学生的持外籍护照子女,需提供《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