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虽然该规定未明确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需要和职工所受伤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于是否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判断应围绕事故的发生予以考虑,如果将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例外情形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联性一概不考虑,明显将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例外情形泛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同时,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即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了例外情形必须与事故发生具有关联性,而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对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完善,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