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这就是工伤认定书结果下来了单位不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