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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有保险公司的人打电话推销产品,我对保险方面的东西并不了解,想问一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呢

帮助10人 1.1w浏览 匿名 2017-07-07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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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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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无法缴纳社保的,也不能缴纳养老保险。所以要缴纳养老保险就需要先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纳养老保险存在两个情况,第一个是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其中包含养老保险。第二是个人灵活就业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消失。所以是不能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全文
    13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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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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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的解答如下:
     
    (1)失业保险享受的对象是具有劳动能力,因社会经济原因而暂时中断收入的劳动者;而养老保险是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领域的劳动者。
      
    (2)失业保险是通过救济来帮助劳动者实现再就业;而养老保险只是为了保证劳动者退出劳动队伍后的生活。
      
    (3)失业保险的内容包括对失业者的生活救济和为其再就业提供服务两个方面;而其他保险内容均很单一。
      
    (4)失业保险工作机构既是收缴、管理、发放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机构,也是负责组织管理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的机构;而其他社会保险工作机构只是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保险基金。
    全文
    13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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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保险号其实就是社保编号,企业办理完成社保登记之后,社保中心会发给企业的一串编码,这串编码一共18位,是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当地的社保局是可以查询到的,也能够到公司的人事部咨询,具体细节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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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交保险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试用期内必须缴付社会保险费是合法且必要的。
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雇主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而试用期正是被涵盖在这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
因此,所有用人单位都应该严格遵守规定,为正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依法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满足以下四个重要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合理且明确的,用于录取员工的条件;
其次,对于上述应满足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对全体员工作出明确的披露或者事先告知;
再者,一旦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最后,如果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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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法定解除权:
该种合同的法定解除机制,是针对已经依据法律规定达成并生效的合同,在其实际履行期间如若遇到法律所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假如持续履行此合同将会给其中某一方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或者无法承受的巨大损失,此时便赋予这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旦行使了解除权,合同将丧失法律效力,从而使得合同的有效期止于未来,或者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2、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无需以对方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即可主张解约的权利。
任意解除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条件的合同解除,这种方式并不以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条件,而是完全根据一方当事人自身的意愿来单方面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应当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流押与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之间的区别:
首先,它们的性质存在差异,即抵押权和质押权属于约定性质的权利,而留置权则属于法定性质的权利;
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时,债权人可据此行使抵押权及质押权,然而,对于留置权的实现,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不转移对其所持有的财产的占有权,而是将此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物,以此作为债权履行的保障措施。
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程序处置该财产,并从处分所得的价值中优先获得清偿。
质押权,则是指为确保债权得以履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或权利。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标的物,并从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获得清偿。
提供质押物的一方被称为质押人,而债权人则被称为质押权人。
此外,质押权与抵押权之间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标的物并不完全相同,通常情况下,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质押权的标的物则包括动产及权利等多种类型;
其次,在本质方面,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保持对标的物的占有,但质押权则要求质押权人实际控制标的物。
最后,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价款,从而优先获得清偿的物权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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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3决议事项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本公司之董事会第XXX次决议,本董事会在承继其职责的同时须对股东会全权负责,具体行使以下各项权力:
首先,筹备股东大会,并在会中汇报近期公司运营情况及发展规划;
其次,坚决贯彻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决策,确保公司运营方向与股东期望保持一致;
再次,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和投资策略,以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此外,还需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健;
同时,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保障股东权益;
另外,制定公司增资减股或发行债券等重大决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求;
最后,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除此之外,董事会还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保公司高效运转;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薪酬待遇,并根据总经理的推荐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待遇;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准则;
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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