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为你解答我国关于工伤认定后单位复议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
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只有经过复议才可以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也就是说,对于工伤保险机构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只有对于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行政复议是诉讼救济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不能进行诉讼的。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是无法自动启动的,即行政机关无权自动审理已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于工伤认定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