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按照新通过的计生条例,贵州省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其中,针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是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5种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