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有关网上购物假货民事诉讼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