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工伤认定受理期限,与初次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相同。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期未作出决定,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联系了解情况,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