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些债务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形成的负债,虽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但存在一些从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为个人债务处理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况,从平衡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和债务人的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让债权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而不宜直接让债务人的配偶偿还欠款。此外,对于债务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婚前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时,债权人需要另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
(一)债务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债务系债务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二)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债务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且债权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债务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的;
(五)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