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
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
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
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
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
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
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
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