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房屋的用途,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房之后,改变房屋的用途,导致出租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却又不能依据合同找回自的损失,实为得不偿失。
房屋租赁应当明确租金的交付方式以及交付日期,这也是双方当事人应当虑的重点问题。有的时候,承租方承受能力有限,如果一次性交纳几个月的房租困难,这时候就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规定按月交纳。如果没有规定,房屋租赁后就易出现矛盾,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和平共处。
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房屋的使用和修缮义务的约定。法律规定,承租人有按约定使用房屋并保护房屋的义务,如果承租人反义务,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具有修缮房屋的义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这些内容的设定。很多出租人会房屋的修缮义务约定给承租人,这是不合理的。
.使用房屋时,涉及水费、电费以及(北方)取暖费等费用的负担问题。这些因素承租人必须与房屋的租赁价格相结合。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后,应将该部分费用的负担情况写在合同中,以免履行中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