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 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就区分清楚。劳动关系的认定,必须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作为前提,实践中可以参照一下凭证综合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2、 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恩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
身份隶属关系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