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你的描述,当时男方父母是有意要赠与儿子和媳妇两人房产的,只不过当时是附条件的,既如果你们将来结婚,我就赠与你们两个房子一套。后来两个结了婚,父母的赠与行为也最终完成。因此其女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我认为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适当考虑男方父母赠与的事实,在分割时适当给男方多分一定份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已经作出了明确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