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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法》第二十五、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三十六、第三十七项条款针对不同情况,就合同成立分别做出了规定。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除口头合同外,合同成立的具体情形主要有:
①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是合同成立。
②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③实际履行时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得到法律的认可,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情形有:
①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绝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
②批准、登记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③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④期限届至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致的,即自成立时生效,但并非都一致的,合同生效的第
②种至第
④种情形与合同成立显然不一致。如合同的批准或登记,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须经有关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换句话说,有关部门的批准或登记时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此情况下,合同成立在前,生效在后。如果合同未经批准或者登记,尽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了协议,但不管当事人意志如何,合同并不能生效。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如当事人已补办了法定的批准登记手续的,应认定合同生效。此外,在法律仅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合同生效后的情形下,如《房地产法》等所规定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此时登记手续的欠缺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会导致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无权不能转移,且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第
⑤项是兜底性条款,应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所谓的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文规定违法该类规定经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合同成立未生效、无效的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如果成立的合同最终被确认无效,那么它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立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再则,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但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法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会引发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