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委托评估的委托主体严重超越职权导致房屋估价报告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而在陈先生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评估报告,委托人却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2、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主体错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未赋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补偿主体的资格。
3、征收补偿决定未给予装饰装修补偿,严重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补偿应包括室内装修费用,而在福安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并未对陈先生房屋中装修装饰部分进行补偿。
4、征收补偿决定中,对补偿方式的选择附加了期限,侵害了陈先生对补偿方式的法定选择权。
5、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